上市的债务重组公司有哪些|上市公司 债务重组|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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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年9月15日 预览 13

上市的债务重组公司有哪些|债务重组《个人债务重组垫资》

1、信达接手哪些上市公司债务

信达收了远泰、粤泰、澄星的,还接收了部分恒大的。
信达资产、公司、远泰投资及相关合同各方签署《债务重组合同》,信达资产收购公司及公司参股公司的部分债务合计为8.93亿元,并由远泰投资承接,与信达资产进行债务重组。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有利于上市公司恢复流动性,有效缓解公司目前的债务问题。
粤泰股份公告称,信达资产、广州粤泰集团、广州远泰投资及相关合同各方于2020年4月14日签署《债务重组合同》。根据公告,信达资产收购公司及公司参股公司的部分债务合计为人民币8.92亿元,并由远泰投资承接,与信达资产进行债务重组。

2、上市公司债务重组都有什么方法,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方法有什么?

债务重组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从本质而言,是一项法律活动,其是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改变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人)之间原有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过程。那么上市公司债务重组都有什么方法,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方法有什么?网友咨询:上市公司债务重组都有什么方法,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方法有什么?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刘娟律师解答:有下列方式:债务转移;债务抵销;债务豁免;债务混同;削债;债务转为资本;融资减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刘娟律师解析: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债务转移和债权转让的规定,负债企业转移债务时,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将其对负债企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应通知负债企业。否则债务转移或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在进行债务转移时,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与主债务应一同转让,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另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债务或者转让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比如,根据我国有关外债管理法规的规定,外债的转让必须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变更登记。企业间的债务一般都是根据合同产生的,而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当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偿还债务的条款时,可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主要包括:减免原债务的部分利息、修改利率、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刘娟,女,1983年10月出生,祖籍湖南邵东,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法学硕士。2010年开始从事法律职业,曾在大型集团公司担任法务,获得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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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破产重整如何申请

  公司的破产重整如何申请?相信这是大家都很关注的问题,公司破产重整应该怎么申请才好?公司破产重整如何申请这个问题由我来为您解答!

  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人范围是什么

  新破产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一般情况下,重整申请为债务人或者其债权人,该申请无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提出。

  新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该规定则将重整申请人的范围扩展至债务人的出资人(股东)。

  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人的限制

  一是出资额必须占债务人注册资本额的十分之一以上;

  二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并为法院受理后,且法院尚未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才能提出重整申请。

  公司破产重整的基本程序

  首先是重整申请的提出。按照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而占公司出资额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在公司被申请破产之后,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前提出重整申请。

  其次是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具体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时法院将以企业是否具备重整条件为标准。当然,这是理论上的要求,在实践中,这一标准是很难掌握的,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尤其是法院的态度非常微妙。笔者参加培训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破产业务庭)审判长也提到了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受理破产案件的指导思想是凡是符合条件的都应当尽量受理,并专门对各地法院进行了明确,但各地法院仍存在不愿受理破产案件(也包括破产重整案件)的现实情况。

  立案后的重点工作是重整计划草案的拟定,这是重整能否成功的关键,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实施。事实上,重整计划在申请破产重整前就应当明确,尤其是重整方和重整具体措施等重要事项。

  重整计划拟定后,将提交不同的表决组予以表决。各组均予以通过的,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若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经再次表决仍未通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批准。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将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由债务人(即破产企业)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

  根据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若重整计划不能按期提交,或者重整计划未获通过,或者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将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企业破产。

  破产重整制度

  新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破产重整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整获得了新生,出资人、债权人以及上市公司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由 于企业破产法实施时间不长,对破产重整制度这一新事物的理解尚存在不全面,不确切之处,比如,有人认为:“新破产法对于债务的减免,不需要与债权人进行艰 巨的谈判,也不需要相关部门作反复动员和承诺,只需要依法申请法院重整即可”。根据我对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解和进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实践,觉得以上理解可 能有失偏颇,因而可能对破产重整工作产生误导。为此,提出一点看法供讨论。

  新破产法增加重整制度,是破产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老破产法也 有债务和解的法律规定,2005年我公司从事的上市公司吉林纸业的债务重组是根据老破产法的债务和解做的,债务重组取得了成功,并引入两家战略投资人,使 吉纸获得新生,并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这是第一例在法院主持下完成的债务重组。

  新破产法的重整制度比老破产法的债务和解有很多改进,如新破 产法的重整制度中增加了设“出资人组”、“小债权人组”等。新破产法的重整制度较之老破产法债务和解很重要一点是,新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当部分表决组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而重整计划符合下列条件的(见破产法第八十七条),法院可以裁定批准。上述意见认为“债务减免,不需要与债权人进行艰巨的谈判,也 不需要相关部门作反复动员和承诺,只需要依法申请法院重整即可”可能是依据这一条规定引申而来。

  在实践中,我曾听到过类似的说法,认为“新 破产法实施后,债务重组简易了,只要债务人请评估机构评出企业的偿债能力,并在清算条件下的偿债率之上加两个百分点,然后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发给债权人, 如果重整计划未获通过,法院强制裁定就行了”。按这种思路去理解和实施破产重整会产生不良后果的,如某市某上市公司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后,没有做好债权人、 股东等利益相关方的工作,因而重整计划表决未获通过,法院即运用强制裁定批准,强制裁定后即引来了债权人与股东告状。

  债务重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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